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喜信聖經學院法定代理人 張蕙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究為「空白支票」抑或「被載完成支票」,並說明遺失過程。
二、請提出聲請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資料。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