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718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黃金財債務人 黃坤龍 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金財、黃坤龍、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依原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所附事證顯示,其房屋承租人為乙○○。)
二、釋明對債務人黃金財、黃坤龍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是否請求債務人黃金財、黃坤龍負連帶責任,如是,則請表明依據為何,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朱恆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