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献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75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献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17
59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8月3日確定,並於111年8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已可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2紙、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62號卷第51至55頁、第59至62頁、第66頁、第107頁、第109頁、第113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確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保管字號1白色結晶塊(含包裝袋2只)2袋經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3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0年度青字第230號2白色結晶塊(含包裝袋1只)1袋經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6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0年度青字第230號3吸食器1組送驗後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0年度藍字第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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