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許芳銘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 吳佳碩
黃春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原告訴訟代理人亦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川傑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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