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宇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宇軒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邱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