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1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鑫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蔡勝雄 告訴被告曾鑫潁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勝雄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