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34號上訴人 劉家昌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 律師
郭子千 律師 王炳梁 律師被上訴人耀金台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耀金台國際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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