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7.16│97.07.13││├───────────┼──────────┼──────────┼──────────┤│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239號│第1239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29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11│98.07.14││├─┼─────────┼──────────┼──────────┼──────────┤│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29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30│98.07.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944號│20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