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8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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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8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8514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曾聖賢
曾國川張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曾聖賢於第三人「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及其他津貼、獎金等債權,而該第三人之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巷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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