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22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告 林見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