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郭雅琳 法定代理人 郭婷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
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