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9號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 律師
被告 卓柏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王若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9號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 律師
被告 卓柏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