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9號

原告寄居蟹租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 律師

被告 卓柏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王若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