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4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主經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主經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罪。爰審酌被告無故拒不應徵入營,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惟念及其犯後深具悔意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反義務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緝字第693號被告林主經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主經係海軍艦艇兵常備兵之應召員,其於民國
101年10月22日親自簽收新北市101年第B681梯次海軍艦艇兵常備兵徵集令,原應依上開徵集令於101年11月7日上午
8時40分許,集合前往高雄左營海軍新兵訓練中心接受常備兵徵集,詎其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未依該徵集令之報到時間前往報到,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以上。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林主經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告之姑姑 李慧玲 於警詢之證述。
(三)新北市101年第B681梯次海軍艦艇兵常備兵徵集令。
(四)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附之應徵入營未報到役男查詢名冊。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徵集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檢察官吳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