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