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60號

原告 陳威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寶堂陳寶慶 (歿)、 陳淑娟陳寶貴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查被告陳寶慶業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陳寶慶既已死亡,自應以陳寶慶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陳寶慶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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