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3號

原告 李建霖

訴訟代理人 李昀儒

被告 林敦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蔡逸蓉

法官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玲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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