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678號債權人 黃雨嬿 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彥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為陳彥伯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匯款新臺幣20萬之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