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李佳芳
原告與被告 姚崑山 等4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2,761元,應徵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27,03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