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40號聲請人甲○○(即中茂藝術陶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有溢繳訴訟費用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伍拾伍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修正前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十元;再抗告者亦同,民國94年2月5日修止非訴訟事法第第10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94年2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依前揭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元,惟聲請人總計繳納裁判費1,000元,顯係溢繳955元,且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係以中茂藝術陶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揆諸首揭法條,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結論:依修正前非訟事件法第第10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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