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樹生 即 廖德龍 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 廖昭容 即廖德龍之繼承人
人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俊宏 即廖德龍之繼承人
前列三人共同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卓樹生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房屋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補呈兩造自95年
9月23日訂約時起,迄至107年10月18日契約終止日止,全部之租
賃契約書影本到院,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