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53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惠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被告之主事務
所及票據付款地均在臺北市,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
、本票影本一張在卷可稽,又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