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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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聲請人 林簡月娥 (即 林榮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受益憑證發行公司出具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摩根繼承系統表暨繼承人受益分配協議書內所載之三筆基金名稱,與聲請狀附表及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影本所載受益憑證名稱「台灣基金受益憑證」皆不符,若系爭受益憑證名稱確為「台灣基金受益憑證」,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受益憑證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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