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蔡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敬馨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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