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債權人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袁嘉謙 、 郭采靈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郭采靈請求之依據為何(原所提証物並無給付義務,亦無連帶責任)?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