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勝興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興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㈠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08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73號判處有期徒3月確定;㈢又經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654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㈡、㈢案件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6月(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另應執行殘刑7年6月25日,於民國102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6549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2年0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69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