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93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蔡國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77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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