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811號聲請人 李雪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振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附表票號TH580136之本票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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