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 余文生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 律師(法扶)被告 楊清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請求被告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返還給原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7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編號不動產坐落公告現值(元/㎡)面積(㎡)價額(公告現值×面積)1臺東縣池上鄉水墜小段942-2701,896132,720元2臺東縣池上鄉水墜小段942-4704,575320,250元3臺東縣池上鄉水墜小段942-67059741,790元總計:494,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