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3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敏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敏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凌晨0時19分,在其父即告訴人 林樹森 之彰化縣○○鎮○○里○○路○○號住處(○○宮),徒手竊得告訴人之紅色電動機車1台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係告訴人之子,為五親等內血親,依同法第32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於108年12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