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丙○○
乙○○
共同送達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母 陳宗欽 、 徐玉珍 於民國71年8月5日結婚,婚後陳宗欽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不負家計虐待徐玉珍,雙方遂於76年8月8日離婚,陳宗欽即攜同聲請人遷出臺北縣板橋市,再遷至桃園縣大溪鎮仁愛里廟前5之61號,惟陳宗欽無安定職業及收入,聲請人被疏遠致無依靠,復因徐玉珍於77年5月16日再婚遷出屏東縣,外祖父甲○○得知後於聲請人年甫5、6歲將聲請人帶回扶養成人,聲請人生父業與泰國籍女子再婚,年富力強能傳宗接代,而外祖父年屆76歲,其長子 徐振亮 年屆42歲因身有缺陷迄未結婚,次子 徐振國 已病故絕嗣,為酬生母及外祖父養育恩情,應負扶養責任及傳宗接代義務,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得改從母姓 徐氏 等語。
二、按「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民法第10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僅於符合上開母無兄弟之要件,父母得約定子女得從母姓,並無子女得聲請法院改定姓氏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徒以前揭聲請意旨情由,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得改從母姓徐氏,於法殊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