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張忠
吳秀卿 被告 許謨議 上列被告許謨議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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