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以上合計壹萬肆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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