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郭佩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3,有
卷附之戶籍謄本為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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