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聲請人 吳珮瑜 上聲請人吳珮瑜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105年4月6日陳報之背書轉讓證明書,票據金額為「17,643」,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7,64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背書轉讓證明書記載有誤,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仍需蓋全祐企業行大小章)。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