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告 蘇麗蓉 被告 史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萬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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