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 林敬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其實際住所地或居所地。
二、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所有債權人、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所有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全部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每月薪資、加給、獎金等;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惟如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第
4項規定認定標準相符者,則毋庸釋明支出之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其他津貼、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八、請敘明聲請人負債之原因、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請一併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5年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12月2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