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吳俊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鴻傑 律師(即被繼承人 陳浩堯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浩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浩堯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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