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生父死亡後之認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45號原告 廖志仁
洪志仁李志仁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告 李銀滄 被告 李錫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生父死亡後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廖志仁即洪志仁即李志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被告李銀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李錫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親子血緣DNA之檢驗鑑定,並遵守如附表所示到驗應注意事項。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略以: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母 廖靜 於與訴外人 洪炎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與被告 李洪宜招 之夫、被告李銀滄、李錫璋、 李玲英李芳玉 之父 李從益 (已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死亡)同居,廖靜並於000年0月00日產下原告,李從益除於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認領原告外,並與原告共同生活撫育原告長大,嗣被告李洪宜招、李銀滄、李錫璋等人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聲請戶政機關撤銷認領登記,經戶政機關通知洪炎煌,洪炎煌遂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經該院以九十五年度親字第三號判決洪炎煌勝訴確定,嗣原告對被告李洪宜招、李銀滄、李錫璋、李玲英提起確認原告與李從益父子關係存在之訴,經第一審、第二審(含更一審、更二審)均判決原告勝訴,認定原告與李從益有親子關係,惟礙於法律規定(即於洪炎煌提起前開婚生否認訴訟確定前,因原告仍推定為洪炎煌之婚生子女,李從益自無從認領原告,李從益前所為之認領行為不生認領之效力),因而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定。然更三審法院及最高法院亦揭示原告得另行主張死後認領,並請求被告李銀滄、李錫璋與原告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父系DNA血緣鑑定等語。
二、按親子血緣關係存在與否,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且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乃週知之勘驗方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0四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家上更一字第一一號判決、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三七二號判決參照),因此,原告之主張自屬對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方法。次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此於勘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或其他情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故爾,真實血緣之發現,法院自得依職權為相當之調查,不能因一方當事人之不配合檢驗,而使他方當事人受不利之判決,否則即與上開規定不符。(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六號判決參照)再者,關於認領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第五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法院本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判決參照)查親子血緣DNA鑑定需取相關當事人之血液為檢體,即需兩造當事人本身配合,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及被告於主文所示時間、地點接受親子血緣DNA之檢驗鑑定,並遵守如附表所示到驗應注意事項,俾檢驗鑑定原告廖志仁(即洪志仁、李志仁)是否為李從益之子,即鑑定原告廖志仁(即洪志仁、李志仁)與被告李銀滄、李錫璋間,是否具同父系李從益之血緣關係。揆諸前開說明,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血緣鑑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準用第三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本院自得審酌其他事證認定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否為真實,附此敘明。
三、另原告與被告李芳玉前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前開醫院進行血緣線分析,經比對雙方十六對血緣標記,無法排除雙方當事人之親緣關係。而被告李芳玉(其母為廖靜)與被告李洪宜招(即被告李銀滄、李錫璋、李玲英之母)、李玲英等三人,亦曾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於前開醫院進行父系親緣關係檢查,經比對三方十三對血緣標記,無法排除李芳玉與李玲英之父系親緣關係,有前開醫院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院基因字第0九六0六0二三一三號函附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親字第三四號卷內可參。是被告李洪宜招、李玲英、李芳玉等三人,經與前開醫院聯繫,認毋庸再為鑑定之必要,併為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賴淵瀛附表:(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一00年十月十九日院基字第
一0000一0八九五號函)
一、鑑定程序:櫃檯掛號(請掛兒科123診,醫師:醫學遺傳科 蔡輔仁 主任、自費)──第二醫療大樓兒科123診診間報到接受檢查鑑定(包括身分認定、按壓指模、照相、採集檢體等)──繳交鑑定費用(每名新台幣一萬二千二百元整,當日由原告預為一次繳清)。
二、注意事項:請當事人務必攜帶身分證與戶口名簿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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