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峯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峯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張峯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附表誤載部分逕予更正)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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