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每日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壽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