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洪幼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罪名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3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又本案經本院論被告成立準強盜罪名,並判處有期徒刑6年,案經被告提起上訴,為保全將來上訴審審理程序進行及刑之執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進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