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務人 張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計算之違約金,另一併負擔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叁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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