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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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正義基於無故侵入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12日凌晨1時49分許,未經告訴人王鈺緁之同意,自告訴人位於雲林縣莿桐鄉建治35號住處之圍牆缺口,無故闖入上址住處旁附連圍繞之土地,以不詳方法拆掉告訴人住處之木板紗窗等,窺視告訴人房內之隱私(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因告訴人察覺有異,開門查看並呼叫其父 王景炳 ,被告見狀,旋即離去,告訴人報警後始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附連圍繞土地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09年7月24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