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郝婉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萬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之判決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
部不服,不服之程度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