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25號聲請人 羅心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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