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288號聲請人 劉如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大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故請分別表明本件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