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明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見元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堅坤 業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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