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502號第三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聲請人 陳瑋鴻 相對人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本件第三人對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第三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一○年度司司字第五○二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為代相對人收受交易價金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因相對人解散後,第三人代相對人墊付消費者提起之爭議款扣款,實際已生之債權為新台幣621,250元,並已取得支付命令,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閱覽抄錄卷內相關文件。
三、經查,第三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銀行通知信等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閱之支付命令,堪認第三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第三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系爭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