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28號聲請人 鍾佩怡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是債權人如已向法院撤回假扣押執行,且於法院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後,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期間而不得聲請執行,則債務人已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否則即應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日以95年度裁全字第14867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嗣相對人依系爭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733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執行不動產之查封程序,惟相對人另於105年3月31日具狀撤回系爭執行事件之假扣押執行,並經本院發函塗銷不動產之查封登記,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從而,相對人既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且距其收受系爭假扣押裁定後顯逾30日,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已無從再依系爭假扣押裁定聲請保全執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應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