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228號聲請人 林佩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蘇建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蘇建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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